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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05-09 生效日期:2014-05-09
 

各区、县(市)局: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近期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省局也下发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加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到实处。
    相关政策——《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一、做好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时的税收优惠落实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要特别加强对本年度新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保证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享受优惠。
  二、落实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实行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严格按照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有关规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工作,保证小微企业及时、足额享受优惠。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已有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则可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企业不再专门报送备案资料。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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