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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4-29 | 生效日期:2014-04-29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已有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则可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企业不再专门报送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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