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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执法执勤用车延期执行上期协议供货采购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国税财便函[2013]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12-31 | 生效日期:2013-12-31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2012-2013年度国税系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有效期原定为1年,至2013年12月期满。根据总局(税总采便函[2013]16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新老项目衔接,经研究决定,在新的执法执勤用车协议供货项目实施前,各级国税局采购税务执法执勤用车,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2-2013年度国税系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12]308号)规定执行。
各级国税局在执法执勤用车协议供货采购时,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进行市场价格比对,确保采购执法执勤用车性能及采购价格不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和当地市场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财务管理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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