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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电信业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4-05-14 生效日期:2014-05-1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电信业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电信业,尚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到深圳市国税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其中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应于2014年5月26日前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二、年营业税应税销售额(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4月1日起到2014年3月31日止)超过500万元的电信业纳税人,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凡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可在2014年5月起在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使用防伪税控设备,凭《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单位报名培训,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三、已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在2014年6月1日以后,且现行已明确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电信业纳税人,应在2014年6月1日前,前往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增值税应税服务减免税资格确认手续并提交《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附件)。
  四、经营电信业纳税人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后即可领取国税发票,从2014年6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电信业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地税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除外)于2014年6月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发票于2014年6月30日前到深圳市地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经营电信业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于2014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发票于2014年9月30日前到深圳市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五、经营电信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应自2014年7月1日起向深圳市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应自2014年7月1起向深圳市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原向深圳市地税机关申报的其他税种,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市地税机关申报。
  六、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电信业纳税人进行了筛选,名单将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公布(深圳国税局网址www.szgs.gov.cn,深圳地税局网址www.szds.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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