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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5-19 | 生效日期:2014-05-19 |
各外贸进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第第一条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同时将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比照备案单证管理要求处理。
由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4.0版默认业务类型中并无“外贸综合服务”一项,所以需要出口企业自行在申报系统的功能菜单“系统维护-代码维护-业务类型代码”中添加。步骤如下:点击“增加”,在业务类型代码一栏录入“WMZHFW”,业务类型名称一栏录入“外贸综合服务”然后保存退出。
详细规定可以查阅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正文。
温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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