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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报消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5-20 | 生效日期:2014-07-01 |
尊敬的消费税纳税人:
为了有效缓解税务机关征管压力,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落实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纳税。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对申报消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度申报缴纳,现将公告和解读征求纳税人意见,如有问题和意见请5月29日前回复货物和劳务税处邮箱huolc@szgs.gov.cn ,谢谢您的支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20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报消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将申报消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三、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除生产经营情况表以外),需要按照申报季度对应月份分别填报。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报消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局将对申报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推行按季纳税申报方式,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报消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有效缓解税务机关征管压力,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纳税。根据有关规定,对深圳市小规模纳税人的消费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无变化,征管系统对消费税纳税人的申报事项进行了调整,适用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自2014年7月1日起,深圳市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消费税时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调整申报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二)明确申报表附报资料填报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除生产经营情况表以外),需要按照申报季度对应月份分别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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