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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5-14 | 生效日期:2014-05-14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国税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中,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规定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由省国家税务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二、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是指销售单位销售给与该白酒生产企业无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对外销售价格。
三、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销售价格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和不设立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白酒消费税按其实际销售价格计征,暂不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四、由省国家税务局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将根据上年白酒生产企业经营状况和价格变动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内核定,一年核定一次。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国税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五、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六、白酒生产企业在申请核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时,应如实上报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未如实上报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七、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式样见附件3.
八、对账证不全的小酒厂,主管国税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白酒消费税。
九、本公告自核定2014年度最低计税价格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00]323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12]78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zip
1.白酒生产企业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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