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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地税函[2014]39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5-05 | 生效日期:2014-05-05 |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落实责任
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纳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统一部署,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告知到位
各级地税机关要制定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媒体、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平台广泛宣传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以及管理方式。省局将制定宣传方案,并制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厅张贴《通告》,在当地报纸等媒体及门户网站登载《通告》,以短信、集中辅导、派发《通告》及宣传资料等方式告知符合小微条件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做到家喻户晓。
三、优化服务,简化流程
各级地税机关要为纳税人咨询和办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提供优质服务,12366服务热线、地税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及管理岗位接到纳税人咨询时,要及时、准确地解释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
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采取自行申报方式,无需另行备案。年度申报时,只需填报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附列资料。上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缴申报直接填报减免税,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资料。
四、落实政策,加强监控
(一)核定征收中的定率征收企业,在2014年预缴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可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年所得在10万元到30万元(含)的,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或年所得超过30万元的企业,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从2014年起,对实行定额征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核定的税额按照25%税率倒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倒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在原核定税额基础上减征60%;倒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到30万元(含)的,在原核定税额基础上减征20%.对2014年已确定应纳税额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以上要求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并办理好退税或抵缴税款手续。
(三)新办企业进行预缴申报时,可根据累计利润总额或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汇缴时按规定补缴税款。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将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列入执法督察和内部审计的重点,对不落实优惠政策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问责。省局将对小型微利企业(查账征收及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缴优惠实施监控,定期将情况推送给各市,并对各地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各市应按照省局绩效管理要求分时段做好情况上报工作,并于2014年7月18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阶段性落实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部署、宣传开展情况(包括发放《通告》张数)、向企业的告知情况、对2014年定额征收企业减免税额情况(填报附件二),并附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文件、开展宣传的相关图片、网站截图及宣传辅导资料。
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zip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优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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