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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乌鲁木齐市地税局通告2014年第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3-20 | 生效日期:2014-04-01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相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将乌鲁木齐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住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住、车库):2.5%;
二、别墅、度假村、商业、营业用房、其他用房:4%。
房产项目所适用的预征率,以政府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房屋产权证书所记载的用途确认。
调整后的预征率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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