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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税[2014]4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5-05 | 生效日期:2014-05-05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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