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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年检合格及2014年度准予执业备案税务师事务所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5-21 | 生效日期:2014-05-21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执业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的公告》(赣税注字[2014]5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函[2013]311号)要求,现就南昌市范围内2013年度年检合格及2014年度准予执业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详见附件1、2)。
二、各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赣国税函[2013]138号)精神,及时将2014年度我市范围内允许执业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在本单位办税服务厅及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严格遵循纳税人自愿委托的原则,正确引导纳税人自主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在受理鉴证报告时,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审核出具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在本次公告的允许执业备案名单内、鉴证报告是否粘贴防伪标识,对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鉴证报告,不予受理。
各主管国税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有关执业人员整改期间以及被取消执业备案资格的,不予受理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四、各税务师事务所在执业时要做到客观、独立、公正、诚信,要确保在我市的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并自觉维护好我市执业环境和秩序。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对纳税人投诉经查实或者在日常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有违规执业行为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有关执业人员,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rar
1.2013年度年检合格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2.2014年度准予执业备案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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