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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无偿划转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地税财行[2014]1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4-05-22 生效日期:2014-05-22
 

市税务三分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近接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所持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部分无偿划转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函》(闽稀有稀土财[2014]8号),要求对无偿划转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鉴于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1256万股股份,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国资产权[2014]267号)无偿划转给上海核威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第一条的规定,同意对上述国有股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涉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明确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下列要求向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转让方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
  二、受让方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
  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理由。

  四、申请报告应附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批准文件。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受让方的章程。
  (四)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向社会公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公告复印件。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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