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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财综[2012]9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2-12-26 | 生效日期:2012-12-26 |
各市、县财政局,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国税部门将于2012年12月开始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征收。对税款所属期2012年10-11月的广告服务业补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2012年底前集中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纳。所属期12月及其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所属期10月1日以前广告服务业应征未征或补征的文化事业建设,仍按有关规定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
二、各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从征管系统中提取相关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及时通知以上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要求办理缴费信息登记。
三、相关申报征收办法及要求,请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规定执行。
四、各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在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初次申报时关注填报口径,辅导其正确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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