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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财税[2014]1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5-04 | 生效日期:2014-05-04 |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积极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短信平台等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的数量、盈利能力、所得税缴纳及享受税收优惠等情况,及时做好政策效应分析,并于7月18日前分别向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上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阶段性落实情况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优惠政策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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