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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办理停复业登记的公告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文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5-29 | 生效日期:2014-07-0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现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停业、复业登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一式两份,详见附件)。
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即时办结,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二、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即时办结。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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