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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1号--关于公布2014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未生效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1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14-05-29 生效日期:2014-07-01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见附件3)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其他带式连续运货升降、输送机”(税则号列842833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下载.zip
1.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PE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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