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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1号--关于公布2014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1号 |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 |
发文日期:2014-05-29 | 生效日期:2014-07-01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见附件3)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其他带式连续运货升降、输送机”(税则号列842833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下载.zip
1.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PE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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