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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国税函[2014]16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03-25 生效日期:2014-03-2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14〕2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仅在香港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本身并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公司规模和人员配置与所得数额不相匹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规定,该公司不具有享受大陆与香港签署税收安排待遇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规定,同意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不应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利息条款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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