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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器开具普通发票验旧问题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6-09 | 生效日期:2014-06-10 |
尊敬的纳税人:
近日接到部分纳税人反映,使用税控器的纳税人存在每张《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只能打印一份发票信息的情况,造成发票验旧不便。经核实,此现象为税控系统调试过程中产生的临时性问题,仅影响本月发票验旧工作。七月份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全面推行普通发票电子验旧方式,不再需要打印《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
为在六月份过渡期内妥善解决此问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将税控器开具普通发票验旧手续统一进行明确,纳税人可选择如下方式进行发票验旧:
一、电子验旧方式
纳税人办理发票验旧手续前,应将税控器已开具的全部普通发票的明细数据进行抄报(以下简称“明细数据抄报”)。
纳税人办理发票验旧手续,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作废发票“发票联”原件(注明“作废”字样)、退票(红字发票)及对应的原发票“发票联”原件(注明“作废”字样)办理验旧手续。
使用多台税控器的纳税人应将所持有的全部税控器于同一天完成明细数据抄报后,方可进行电子验旧。若纳税人同一天明细数据抄报确有困难的, 税务机关岗位人员可在网上报数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发票明细抄报数据信息,根据查询结果并按要求对作废发票“发票联”原件、退票(红字发票)及对应的原发票“发票联”原件进行比对查验后,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发票信息。
二、人工验旧方式
纳税人暂不具备电子验旧的条件的,应继续维持原手工验旧方式。纳税人需逐份打印《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后,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0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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