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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4-30 | 生效日期:2014-01-01 |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配合“营改增”相关政策落实,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中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办法》附件1《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中“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类别下增设 “货物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21)”,应税所得率为7%。原“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中除“货物运输代理业”外,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仍为12%。
二、主营业务为“广告代理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应适用《办法》附件1《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类别,应税所得率为10%。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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