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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第二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国税发[2014]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6-20 | 生效日期:2014-06-20 |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要求,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现决定在第一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变更税务登记表》等12个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详见附件)。各分局应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原则上不得设计和使用分局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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