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bst3344_集团官网

贝斯特bst3344_集团官网

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国税函〔201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01-23 生效日期:2014-01-01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省公司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公司本部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在武汉市的二级分支机构,分摊计算后,统一由省公司本部申报缴纳。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省公司本部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天门、潜江、仙桃供电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照二级分支机构管理。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内部研发、教育培训等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收  入
第六条  省公司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省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括:
(一)售电收入,含电费收入及随电费代征的农网还贷资金(一省多贷)、大中型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地方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共事业附加、差别电价、可再生能源附加、其他基金及附加等收入;
(二)输电收入;
(三)高可靠性供电收入;
(四)自备电厂系统备用容量费收入;
(五)受托运行维护收入;
(六)农村电网维护费;
(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八)其他主营业务收入。
省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包括:
(一)出租固定资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
(三)销售材料;
(四)培训收入;
(五)供电服务收入;
(六)校表收入;
(七)代建用户工程;
(八)临时接电收入;
(九)手续费收入;
(十)其他收入。
省公司营业外收入包括:
(一)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二)政府补助(包括农网还贷资金返还收入);
(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四)违约金收入;
(五)债务重组收入;
(六)罚款净收入;
(七)其他营业外收入。
第七条  省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应按建设项目进行核算,应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由各二级分支机构于各个纳税期末确认,并向省公司汇总;工程正常送电时,即视同完工,企业应在完工之日起90天内完成竣工决算,确认损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未按照完工进度法确认所得的,应以当期已收价款确认为收入,以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成本。
第八条  省公司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包括随电费代征的农网还贷资金(一省多贷)、大中型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地方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共事业附加、差别电价、可再生能源附加、其他基金及附加;
(二)农网还贷资金返还收入等财政拨款;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九条  省公司当年随电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在汇算清缴前未上缴财政部门的,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实际缴纳时,调减实际缴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省公司收到的农网还贷资金返还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于收到当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于省公司收到的农网还贷资金返还收入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对于省公司收到的农网还贷资金返还收入用于形成资产,且该资产无法准确计算折旧、摊销的,应在收到该资金的第60个月的次月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第十一条  省公司依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接收的地方国有资产、用户资产以及通过投资无偿划入的资本金,不作为应征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 扣  除
第十二条  省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按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标准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三条  省公司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发放的对象必须是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省公司本部、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上级下达的当年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发放超过上级下达的工资计划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省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尚未纳入社会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已纳入社会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准予扣除;
省公司为职工支付的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十五条  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外,省公司为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十六条  省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在当期扣除。
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依折旧或者摊销的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签订的一般借款合同,对应该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分摊,分摊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摊方法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审核调整。
第十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省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由省公司本部汇总统一进行调整,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八条  省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由各分支机构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超过当年营业收入总额5‰的部分,由省公司本部汇总统一计算调整。
第十九条  省公司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省公司本部汇总统一计算调整,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十条  省公司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由省公司本部汇总统一计算扣除。
第二十一条  省公司用农网还贷资金返还收入支付的农村电网改造贷款利息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  省公司应正确划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省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应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重点低值易耗品台账,并将《国家电网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国家电网公司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重点工具和仪器明细表》向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第二十三条  省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省公司本部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省公司本部;除另有规定外,三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省公司本部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省公司本部将跨市州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省公司本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四)省公司要建立健全线损指标台账,对线损率超过上年度10%以上的,应说明原因。线损损失,由省公司本部统一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手续。
第二十四条 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
第三节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省公司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各分支机构应首先向同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申请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做出准予或不予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以及准予或不予登记备案的书面决定。
(二)省公司根据税收优惠的不同类别进行汇总,由省公司本部将有关税收优惠的具体明细汇总表及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审批或备案文书一并报省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
(三)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省公司税收优惠事项管理的协调配合,省公司本部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或予以登记备案后,应将有关情况在作出有关决定后30日内函告有关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开展税收优惠事项的后续审核。
 第三章  申报与缴纳
第二十六条  省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第二十七条  省公司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执行,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省公司本部分摊缴纳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第二十八条  省公司本部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季度终了后13日内就地申报预缴,并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九条  省公司本部预缴申报时,应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财务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应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第三十条  省公司本部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本部和分支机构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本部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省公司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支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时,省公司本部应先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原则上应在次年5月15日前完成,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应附对纳税调整项目逐项进行说明,包括各分支机构参与调整数)、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仅填报本单位实际发生数。
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次年5月底之前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报送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本分支机构数据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二、三)、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省公司本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三及其调整情况说明)和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各三级分支机构也应在5月底之前向同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附报填写本机构数据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二、三及参与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三及其调整情况说明)、三级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三十二条  省公司本部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其中,营业收入为各分支机构年度利润表“营业收入”本期数。;职工薪酬按各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借方发生额。;资产总额是指各分支机构年度资产负债表“资产总计”期末余额。
第三十三条  省公司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省公司本部、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省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省公司本部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总分机构分摊比例和分支机构间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向省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公司本部及其他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和使用说明书,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生产经营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省公司本部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省公司本部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省公司本部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省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省公司本部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审核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做出税收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省公司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及时建立、维护税收优惠管理台帐,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四十条  省公司发生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特殊事项,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跟踪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公司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省公司本部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省国家税务局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做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协同管理。省公司本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省公司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协查函之日起30日内对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省公司本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其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要省公司本部确认并做调整的,应向省公司本部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省公司本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协查函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结果函复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省公司本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协查结果或协查要求后,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对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对省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原则上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各地具体实施。
各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根据纳税评估情况出具纳税评估报告,省公司本部主管税务机关将各地纳税评估报告汇总后,统一下达评估处理意见书。省公司本部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经纳税评估查实的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补、应退税额,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摊比例,分别由省公司本部和各分支机构就地缴库或退库。省公司本部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省公司本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做好对省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省公司本部和各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相互配合,以保证征管和监管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名单.zip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