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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国税函[2014]1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6-16 | 生效日期:2014-06-16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2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移动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电信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联通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铁通公司)及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江西移动公司、江西电信公司、江西联通公司各市、县(区)分公司,以及江西铁通公司各设区市分公司,按应税销售额和预收款的2%,按月就地预缴增值税。
三、江西移动公司、江西电信公司、江西联通公司、江西铁通公司按季汇总本级和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电信业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扣除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和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后,按季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江西移动公司、江西电信公司、江西联通公司、江西铁通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具体规定,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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