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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5-26 | 生效日期:2014-05-26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各地州财政部门最低样本量分配表 (略)
为做好2014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作安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13年度自治区范围内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所有法人企业、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等。本次调查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抽取样本企业,具体由各地州财政部门根据所分配的样本量随机选取与调查。
二、调查内容
各样本企业201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抽样和填报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一并上报。
《财政部2013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财政部2013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财政部2013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财政部2013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等4个文件和调查参数请各地州在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信息网(http://www.shuizheng.com)自行下载,我们也将通过电子邮件下发各地。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继续强化对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认识,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业之间的协调配合,注重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认真组织、规范管理,严格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同时,要加强和创新对税源调查数据资料的应用,充分发挥调查数据对决策的支撑作用,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全区上市公司按照属地原则将数据和相关材料报送各地州财政部门,并由各地州财政部门单独建库通过财政内网传送至自治区财政厅法制税政处审核。
各地州财政部门请将所辖各类企业(含上市公司)的报表汇总数据、分析及所有材料于2014年7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法制税政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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