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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调研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财办预[2014]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5-08 | 生效日期:2014-05-08 |
鞍山、本溪、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市财政局: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低税率优惠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日前,财政部又会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将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16年底。同时允许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该优惠政策。
为深入了解上述优惠政策在我省的实施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按财政部要求,现请你局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具体事宜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和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二)上述政策在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对财税﹝2014﹞34号文件准备落实的相关措施。
(四)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财政部门要与国税局、地税局、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了解小微企业实际情况,做好调研工作。
(二)认真总结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贯彻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要结合本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建议要有充分的理由或者能够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最好有相关数据做支撑。
(四)请于5月22日17:00前将调研情况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方式报省厅税政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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