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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地税函[2014]11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6-19 | 生效日期:2014-06-19 |
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中心):
为做好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工作,市局制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推进阳光复议,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广州市开展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工作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遵循合法、规范、便民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公开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条【工作职责】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工作。
案件涉及的业务处室参与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条件,审核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文书。
信息中心、规费服务中心负责网上公开的技术保障和文书上传等工作。
第五条【公开途径】行政复议决定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设置专栏予以公开。
第六条【公开内容】网上公开下列行政复议决定文书:
(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七条【排除情形】下列行政复议决定不得网上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公开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当事人申请不予网上公开且有正当理由的;
(六)涉及其他不宜网上公开内容的。
第八条【告知程序】政策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第三人发出《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事项告知书》(附件1),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公开的权利义务和申请不予公开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申请程序】当事人要求行政复议文书不予网上公开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模版见附件2),写明理由。当事人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文书时将是否同意不予网上公开的结果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但当事人未申请不予网上公开,政策法规处认为不宜公开的,应报请主管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公开时限】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格式要求】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电子文本采取一份文书一个电子文本的方式。
电子文本应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
第十二条【保密处理】网上公开行政复议文书电子文本,应当采取保密化处理,隐去当事人、证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具体姓名(名称)、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以及通讯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文书要求】政策法规处应当确保报送行政复议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形式的规范性、完整性,电子文本内容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停止程序】政策法规处发现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文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报批后停止公开。
第十五条【参照适用】局属各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公开以本单位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rar
1.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事项告知书
2.不予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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