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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税[2014]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6-20 | 生效日期:2014-06-20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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