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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税[2014]5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6-27 | 生效日期:2014-06-01 |
市税务三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6号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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