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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征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3-05 | 生效日期:2014-03-05 |
各相关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和《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14年地税部门代征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所有2013年6月30日前在地税部门注册登记的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含中央及外省市驻济单位)。
二、征收标准:
本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年末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额。用人单位上年度发放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职工年平均额的,可按实际发放工资额计算。
三、征收程序:
(一)各用人单位自2014年4月1日到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窗口领取相关报表资料或登录济南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http://www.jncjrjy.cn )下载。
(二)各用人单位自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将其填写完整并携带相关资料到济南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劳服机构进行审核。逾期不核报的将不再审核,按未安排残疾职工对待,直接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收时间为8月1日~9月30日。各单位收到《济南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在征收期内从网上划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可持缴款通知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缴纳。
(四)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县(市)区劳服机构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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