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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财税〔2014〕1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6-09 | 生效日期:2014-06-09 |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为继续支持和促进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元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5200元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限额标准(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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