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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财税[2014]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7-11 | 生效日期:2014-07-11 |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等有关精神,现就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分机构增值税缴纳办法
(一)增值税缴纳方式。自2014年6月1日起,山东省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详见附件1)提供电信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按照《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电信企业总分机构提供电信服务,按照“按月预征、按季申报”的方式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分支机构的预征率。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预征率暂定为3%。
(三)县(市、区)预征税款管理。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详见附件2)按月参与预征税款分配,缴入本级国库。预征税款计算公式:分配的预征税款=(县级分公司销售额+县级分公司预收款)×预征率。
其他需要参与预征税款分配的县(区、市),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分配预征税款。
二、汇总缴纳增值税净额分配办法
为确保各地财力不受影响,总机构年度汇总缴纳增值税净额,通过财政结算分配补助到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年年初,省国税局根据总机构上年度汇总补(退)缴增值税情况,计算总机构四个季度每期补缴和退缴的增值税净额。省财政根据省国税提供的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分支机构预缴情况,按照各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占全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比例,将总机构年度汇总缴纳增值税净值,通过结算分配到各地。若总机构年度汇总应缴纳增值税净值为负,不再结算分配。
各市财税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略)
1.山东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名单
2. 山东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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