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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高州市宝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函〔2014〕3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6-10 | 生效日期:2014-06-10 |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高州市宝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的请示》(茂国税发〔2014〕9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高州市宝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因海关扣押导致该企业2013年8、9月份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无法按期收齐,且该公司已于2014年4月17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延期申请,并提供了相关举证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第一条的规定,同意高州市宝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请你局督促企业收齐单证后尽快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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