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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开发区地税局关于建筑企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具体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6-30 | 生效日期:2014-06-30 |
尊敬的纳税人:
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4号)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实行附征率办法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附征率由2‰调整为1%。现将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建筑业纳税人到各征收窗口代开发票的,对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自7月1日起按1%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7月份纳税申报期按2‰附征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自8月份纳税申报期起,按1%附征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开发区地税局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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