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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地税公告〔2014〕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7-21 | 生效日期:2014-08-01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参照2013年大连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就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77 192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4年8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14 766元。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内部退养、提前退休、解除劳务”一次性补偿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财税[2006]10号文件中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免征?
问题内容:
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财税[2006]10号中认为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而条例25条明确讲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财税[2006]10号关于“免征”的说法是与条例的表述是不一致的。请问,本质上有区别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基本保险费等“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主要参照国家统计局有关个人所得(收入)的计算口径,单位替个人缴纳的所有支出均计入个人收入数额。我们与财政部研究财税[2006]10号文件时,为便于基层征税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具体操作,采用了另一种表述方法,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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