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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税〔2014〕5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5-28 | 生效日期:2014-05-28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本市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如确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经市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由市税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
电信业营改增试点是国家深化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重要部署。各区县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特别是要加强对电信企业试点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密切跟踪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及时评估分析试点改革实施效应。要加强对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判断,做好预案分析准备,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财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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