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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台地税政发〔2013〕2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9-18 | 生效日期:2013-09-18 |
提示——依据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精神,市局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排屋)暂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不低于3%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排屋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暂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不低于4%预征土地增值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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