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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综[2014]68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14-09-06 生效日期:2014-09-06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展以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筹集任务完成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完成基金上缴任务的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以下简称五省市)取消基金。

  二、取消基金后,五省市可根据本地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通过征收水资源费的方式筹集资金支持本地区配套工程建设,或利用腾出来的空间理顺上下游环节水价。五省市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相关省份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三、河北省基金筹集期延长五年。从2014年起,河北省要将欠缴的基金46.1亿元分五年均衡上缴中央国库,即2014年上缴9.22亿元,2015年上缴9.22亿元,2016年上缴9.22亿元,2017年上缴9.22亿元,2018年上缴9.22亿元,每年上缴任务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基金征缴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基金上缴任务,不得继续拖欠。财政部将严格考核河北省分年度基金上缴情况,若不能按时完成上缴任务将采取财政扣款措施,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201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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