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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财税[2014]2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7-07 | 生效日期:2014-07-01 |
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等12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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