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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9-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29日前发送邮件至ouyangyh@szgs.gov.cn。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5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207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我局原规定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的申报期限为执行期结束后的20天内。目前,我局小规模纳税人已实行按季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为合理确定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
三、纳税人注意事项
定期定额户应当本公告要求的期限及时办理分月汇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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