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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自助办税机若干涉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9-05 | 生效日期:2014-10-08 |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推进全市通办工作,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自助办税机的以下六项涉税办理事项实行全市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助办税机全市通办的涉税事项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IC卡报税。
(三) 不使用税控机打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不包括使用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四) 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
(五)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
(六)税控机打普通发票验旧。
(不包括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
二、适用范围和办理时限
单位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配备的浪潮自助办税机,即时办理上述涉税业务。
三、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是指应税货物销售收入或应税服务收入为零的申报。
(二)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义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仍需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业务。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纸质资料按照现行管理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四)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和税控机打普通发票验旧时,如纳税人验旧前已完成抄报税处理,可直接办理;如纳税人验旧前未进行抄报税,应先进行抄报税。
(五)税控机打普通发票验旧包括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如该批次发票中含有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需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
(六)如出现其他自助办税机无法成功办理的情况,纳税人需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业务。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北京国税自助办税机全市通办业务办理流程
2.配备浪潮自助办税机的办税服务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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