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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江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9-25 | 生效日期:2014-10-01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对我省公布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现予以公告。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省、市局公布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标准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及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地方税务局予以公布,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地方税务局予以公布;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及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地方税务局予以公布,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地方税务局关予以公布;
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及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地方税务局予以公布;
4.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4000万元以上的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及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地方税务局予以公布,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地方税务局予以公布;
5.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各县级地方税务局暂不开展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
二、公布途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及各市级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
三、其他管理措施
除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采取的措施以外,我省各级地税部门对按本公告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发现纳税人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及时调整纳税人申领发票的数量和发票开具限额,申领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基本月供应量。对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采取收缴发票或者停止供应发票等措施。
2.加强对被公告企业的日常税源监控,将被公告企业违法案件信息纳入风险特征与指标采集范畴。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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