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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监管事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其他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06-24 生效日期:2014-06-24
 

  为适应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工商管理体制调整的新形势,更好地加强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企业登记监管事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冠“大连”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均由市工商局核准。冠县、市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企业所在地的名称登记机关核准。
  二、市工商局负责辖区内下列内资企业(含私营企业,下同)的登记: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及企业集团;
  (四)银行、保险、铁路等全国性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市级分支机构;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六)其他由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
  三、区(含先导区,下同)、市、县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下列内资企业的登记:
  (一)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除外);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由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除外);
  (三)各类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由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除外);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其他由区、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企业。
  四、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可以自主选择向市工商局或住所地的区、市、县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
  五、市工商局在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长兴岛经济区工商机关在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未取得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不得登记外商投资企业。
  六、按照“谁登记、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工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企业监督管理职责。
  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市工商局登记的、住所在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的监管权仍由属地工商机关行使。

  各级工商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监管权的归属,自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完成登记档案和监管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级工商机关根据登记权限自行负责本辖区的营业执照印制工作,营业执照的印制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辽宁省工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自2014年7月1日起,市工商局和区、市、县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通知》调整的登记监管事权履行职责。此前市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监管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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