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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其他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工商发[2014]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06-10 生效日期:2014-06-10
 

各市、县(区)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区旧版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库存情况,自治区工商局决定,自2014年8月4日起,全区工商系统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为了顺利推进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年8月4日起,经工商部门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发新版营业执照。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二、新版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照面版式、记载事项名称和内容要严格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文件执行。
  三、自治区工商局信息处、信息中心要积极协调登记业务系统开发商,在7月10日前做好修改登记业务程序和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开展打印测试等工作,为按时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四、各市工商局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工作顺利进行。一是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工、落实责任。二是要实时掌握旧版执照的存量,及时进行补充和调剂,确保在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前,旧版营业执照的正常发放。三是要在7月10日前采购新版营业执照和符合打印新版营业执照技术要求的打印设备,开展打印测试工作。
  五、各单位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
  新版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在使用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处。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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