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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部分失效 | |
文 号:川国税函[2008]7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4-03 | 生效日期:2008-04-03 |
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自2014年1月1日起失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再就地预缴,也不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二、总机构在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省内二级分支机构与省外二级分支机构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省内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就地申报纳税,分支机构不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反馈。
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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