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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后续税收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4-11 | 生效日期:2014-04-11 |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后续税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4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各处室,各区局、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2014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2014年第15号)以及后续的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
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进行研究分析,分类制定后续税收管理办法,特别是对于因人力有限取消进户执法或以信息共享替代进户执法的项目,要跟进了解有关情况,注重分析实施效果,分项目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已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的后续税收管理和风险监控,不断提高管理效率,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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