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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国税函[2009]1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3-25 | 生效日期:2009-03-25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营废旧物资的个体工商户,凡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的,要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的,可按规定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申请退税。
二、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可以按发票管理规定申请领用普通发票,也可以按规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已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直接向城镇居民收购废旧物资的,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入帐,但不能凭开具的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城乡镇居民收购废旧物资的,原则上应使用面额为百元版的收购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销售废旧物资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同时,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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