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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建县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种植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国税发[2010]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09-20 | 生效日期:2010-09-20 |
各分局、税源管理科、稽查局、办税大厅、信息中心:
现将《新建县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种植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新建县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种植行业现场验货制度
2:花卉、苗木大宗销售业务现场验货记录
新建县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种植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花卉、苗木行业企业的增值税管理, 有效堵塞征管漏洞,真正落实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以及省、市局有关增值税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花卉、苗木行业企业是指在新建县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含南昌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地)拥有自己的种植基地,从事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农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花卉、苗木企业。
第二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局管辖范围内从事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的固定业户,必须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到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签批盖章同意后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逾期不办理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与花卉、苗木实际种植地址不一致的或种植面积有两块以上且经营地不在同一个国税机关的,一律由花卉、苗木实际种植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征管或由种植面积大的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征管。
对原有花卉、苗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注册登记地址与花卉、苗木实际种植地址不一致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属地管理的原则,应移交花卉、苗木实际种植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征管,并做好征管资料交接手续。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五条花卉、苗木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暂无条件聘请专职会计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代理记帐,规范核算。对确实无能力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体经营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设置收支粘贴簿。
第六条花卉、苗木企业必须按规定保管账簿、凭证等财务核算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凭证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七条从事花卉、苗木种植销售行为又兼营外购直接销售行为的企业,在账务处理上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销售收入和应税销售收入。
第四章 免税资格备案
第八条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花卉、苗木企业均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农产品征前免征增值税资格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享受免征增值税资格。
第九条企业申请办理农产品征前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须向新建县国家税局办税服务厅提供下列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
(三)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五)生产经营场地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六)企业提出免征增值税申请报告;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办理农产品征前免征增值税的备案审批程序:
(一)办税服务厅收到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核对齐全后在“CTAIS”中进行事项受理并当场出具“受理事项服务承诺单”,在2日内将全部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二)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必须在2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主要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减免依据是否合法、减免幅度是否合理等),在书面审核正确的基础上3日内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与其原件进行核对;对从事花卉、苗木种植的企业,必须实地详细了解其种植面积、种植品种、单位面积产量、产品销路、生产人员、生产规模、能力以及财务核算形式、财会人员配备情况,要求企业依法设置账簿,财务核算地必须在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核查完毕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在《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及 “CTAIS”系统中签署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县局税政法规科。书面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企业设立情况;
2、企业经营有效期限和主要经营范围及方式;
3、企业现行的财务会计处理和核算方法;
4、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如:种植品种、种植面积、主要销售对象、年预计销售收入等;
5、企业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
6、企业申请减免税的依据、理由、期限、金额以及项目的真实情况;
7、调查人员的意见(是否同意免征增值税备案)。
(三)县局税政法规科接到税源管理部门传递来的申请材料和调查报告后,在5日内进行复查, 在“CTAIS”和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报县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四)对经审核同意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县局分管领导在其申请审批表中签字盖章后,税政法规科应及时移送给大厅,大厅要及时传递一份给企业作为免征增值税依据;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税政法规股要在其申请审批表上注明不予减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十一条已办理税务登记、账证健全的花卉、苗木企业需使用发票的,均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购买发票自行填开或监开(经审核批准取得免征增值税资格的企业领购《江西省南昌市免税货物(劳务)发票》,其他的企业领购《货物销售统一发票》)。
第十二条凡领购《江西省南昌市免税货物(劳务)发票》的,每户每月限领壹本万元版以下的发票,以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增加购买数量的须报县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三条取得免税资格的花卉、苗木企业使用发票实行交旧换新领购方式,并监督企业对新领购发票的发票联逐本逐份盖好本单位发票印章方可发放发票。大厅发票验审岗位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存根联,逐本逐份进行审核查验,并分月统计汇总录入征管系统中。在查验工作中,对单笔开具金额在1千元以上的,要求纳税人附销货清单和银行转帐收款凭证;对单笔开具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附以上附报材料外还须另附销售合同;对单批次开票金额达到10万元的,除附以上附报材料外,须另加附税收管理员的现场验货记录。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不予发放发票。
第十四条取得免税资格花卉、苗木企业的发票开具金额,原则上平均每年每亩不应超过三万元,否则,纳入评估对象进行重点评估。
第十五条花卉、苗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保管发票,不得开具经营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抽底填开、虚开、代开发票,不得擅自外带发票从事经营业务,发票必须有专人保管、开具;开具发票必须附销货清单,列明的苗木品种应与供苗合同一致。
第十六条 对《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列的情况,原主管国税机关在移户之前收回已发放的发票,到花卉、苗木种植地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对跨县(区)国税机关的除收回已发放的发票外,不再发放发票。
第十七条花卉、苗木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时间进行发票缴销。
第六章 申报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在取得免征增值税资格之后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如实申报,以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企业应当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 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大厅发票验审岗位人员审核查验金额超出企业本月申报金额的,应依法补缴增值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对《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重点纳税评估期间被查实有些花卉、苗木品种不属于该企业栽种产品或其它原因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的,按照评估程序依法补缴增值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对《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已收回的发票存根联开具的内容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应督促其依法补缴增值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七章 验货管理
第二十三条税源管理部门要对取得免征增值税资格的花卉、苗木企业建立减免税优惠管理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要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和发票领用存情况。要按期核实其申报的免税收入与实际开票金额是否一致,申报的免税品种与实际经营品种是否一致,实际开票金额与实际种植面积是否配比,减免税核算是否规范。发现已不符合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坚决予以取消享受免税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第二十四条税源管理部门应转变管理方式,提高减免税管理效能,要从注重减免税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前审批备案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方式上来,化被动受理为主动管理,真正提高减免税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作用,加大巡查力度,实施精细化管理,对单批次销售开票金额较大(一次出货量达到十万元)的,税收管理员要到现场进行验货,察看其是否属自产农产品并做好验货记录(现场验货制度附后)。
第八章 年审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已取得免征增值税资格企业,应在每年的一月份进行一次免税资格年审(报送《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并附土地租金收据或银行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和税收管理员调查报告)。年审合格的继续予以免税资格,对年销售额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相匹配的、或单笔开具金额较大但又未按规定提交相关附报材料的、以及年平均每亩开具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列为纳税评估对象进行重点评估,如经查实不属于自产农产品的,一律依法补税罚款并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二十六条花卉、苗木企业不按照国税机关年审通知的时间规定参加年审的或国税机关在年审期间通知其年审又联系不上的,视同走死逃亡户纳入非正常户管理,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程序依法注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新建县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含南昌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新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公布之日起执行。
新建县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种植行业现场验货制度
为切实加强花卉、苗木行业企业的增值税管理, 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根据《新建县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种植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已在我局进行了免征增值税资格备案的花卉、苗木种植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销售免税花卉、苗木时一次性发货量达到十万元的,必须按本制度规定进行现场验货。
二、本制度所称一次性发货量达到十万元,是指在一天内对不同客户(或连续的几天内对同一客户)发售自产花卉、苗木金额在十万元及其以上的情形。
三、本制度所称现场验货是指到货物挖掘地的现场进行清点计数。
四、需进行现场验货的企业,必须提前一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验货书面申请或者通过电话预约。
五、主管税务机关无故不得推辞,应至少指派二名税收管理员到现场进行验货。
六、现场验货人员应亲临花卉、苗木种植现场,清点发货品种、数量,认真填写好现场验货记录,验货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征管资料归档保存,一份交企业发票验审时备查),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申请现场验货的企业应尽量避免在非工作时间进行现场验货,如确需在非工作时间进行现场验货的,经说明原因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人进行现场验货。
花卉、苗木大宗销售业务现场验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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