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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运输业务的个体纳税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国税函[2013]1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3-08-15 生效日期:2013-08-15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国家对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顺利实施,保障个体运输户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规范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运输的个体户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对从事运输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纳税人,可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给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是当前征管过渡期的临时措施,要实现纳税人的正常户籍管理,基层局要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关于确定对纳税人的管辖权问题
  国税机关应依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纳税人的注册地址确定税收管辖权,主管国税机关可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对个体运输户实行按行业集中管理。
  三、关于纳税人的发票管理问题
  主管国税机关对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业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第21号)要求,限量供应百元版通用手工普通发票或定额发票。个体运输户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属免征增值税范围,因此,国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四、关于纳税人纳税申报方式问题
  对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运输户要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方式可选择12366电话申报的方式进行。
  五、关于税收宣传辅导问题
  主管国税机关对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个体运输户,要认真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告知纳税人办税流程、执行的税收政策以及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涉税服务。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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