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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地税字[2014]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1-15 | 生效日期:2014-01-15 |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巴地税发(2013)5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资产持有期间的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但如果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导致资产所有权属改变,则应视同销售并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因此,企业评估后资产虽然增值,但资产所有权没有改变,资产计税基础不变,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资产评估增值后用于对外投资,则所有权发生改变,应按资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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