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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地税字[2014]7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6-17 | 生效日期:2014-06-17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号)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强化政策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多视角宣传报道,将宣传贯彻落实活动纳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统一部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和12366热线,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低税率、减半征税、减免地方分享部分)、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特别是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等,做到家喻户晓。
二、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流程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无需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但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含核定征收企业),应真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相关内容,并将其作为备案资料报送,无需再报送其他资料。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报送资料》第二条第十二项“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和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及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报送资料”停止执行。
三、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后续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的调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后续管理。一是汇算清缴过程中或结束后,要及时掌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对于未享受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及时办理退税或抵减下年度应缴税款。二是汇算清缴结束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的统计分析,掌握享受优惠政策的户数、占比、减免税额、存在问题,及同比增减情况,开展优惠政策的效应评估。三是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10%。四是积极开展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绩效分析,为完善优惠政策和创新管理方式提出合理建议。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意识,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落实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积极稳妥地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确保在2014年二季度(或7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全部落实到位。
对于已经完成2014年一季度(或前5个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企业,原则上不对其已完成的预缴申报进行调整,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未享受的,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度(或月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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