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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哈地税发[2014]4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6-13 | 生效日期:2014-06-13 |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减免审批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纳入到税收业务工作流管理。
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做出准予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二、申报材料
(一)减免税申请。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1)。
(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需提交的与减免依据及理由相关的书面资料”所列项目。
三、审批流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
(二)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减免税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需由2名以上(含)税务人员进行,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写出书面核查报告。
(三)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经税源管理岗实地核查,减免税管理岗书面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做出以下决定:
1.准予减免决定的,要制作《减免税通知书》(附件2)送达纳税人执行,并取得送达回证;
2.不予减免决定的,制作《不予减免税通知书》(附件3)送达纳税人,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行政复议及诉讼权利,并取得送达回证。
(四)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延期办理减免税事项通知书》(附件4),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和依据,按规定程序送达纳税人。
(五)减免税管理岗录入审批结果,文书受理岗送达纳税人执行文书并确认。
四、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困难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实施办法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执行。
(二)各单位要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审批。要设立困难减免税审批台账,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市局将采取随机抽调的方式检查各单位审批情况,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情况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附件:(略)
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通知书》
3.《不予减免税通知书》
4.《延期办理减免税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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